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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夜查行动通知

2024-10-11 0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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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济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夜查行动通知5月下旬至6月中旬,济宁决定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重点排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等。

  为深入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按照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未落实防火分隔、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车辆分组停放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架空层,仍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请各社会单位、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群众要认真自查自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夜查行动。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屡劝不改、屡改屡犯的有关个人和非法改装等问题,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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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下旬至6月中旬完美体育APP,山东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夜查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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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明确了罚款标准。

  事关电动自行车违停、充电!邹城市发布最新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规将处以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符合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等情形需要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业务。

  重要通知!济宁各县市区电动自行车挂牌地点来了!对不符合规定者将不予办理。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需要携带的证件: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车辆合格证和。

  除大型客车和校车外的其他类型的车辆办理异地年审,不需办理委托手续,可直接在省内异地办理。办理流程: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凭证);省内跨地市直接年审(车辆

  年检是每辆机动车都必须要的一项定期检测,相当于给车辆做体检,包括车辆底盘、颜色、保险杠、后视镜、发动机、喇叭、信号灯等,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

  【导语】:5月下旬至6月中旬,济宁决定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重点排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等。

  为深入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按照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未落实防火分隔、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车辆分组停放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架空层,仍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请各社会单位、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群众要认真自查自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夜查行动。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屡劝不改、屡改屡犯的有关个人和非法改装等问题,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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