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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宁夏公布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10月9日,宁夏市场监管厅筛选并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
银川市动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虚构合同主体资格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案
2023年2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银川市动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虚构合同主体资格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银川市动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不具备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预售健身卡。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预售健身卡,承诺消费者2022年2月10日开始正常营业,因当事人门店消防验收一直未完成,未能按时开业经营,导致大量消费者要求退款。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给要求退费的消费者退费,并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约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日,在限定退费期限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给任何消费者退还相关办卡费用;同时,查明当事人注册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银川市动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给消费者办理会籍合约加盖的公章名称银川超动力游泳健身俱乐部、超动力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均不符,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公章名称所示的两公司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公章来源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兴庆区阿郎烧烤兴庆万达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银川市兴庆区阿郎烧烤兴庆万达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开业促销活动中,利用图片在微信朋友圈开展宣传活动,图片内容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阿郎烧烤兴庆万达店所有”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提供服务因未执行明码标价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期间提供住宿服务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住宿预订服务,由于当事人自身操作原因,未将服务价格及截止日期明示造成消费者误解,从而无法按时按需为消费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武市晟格多格体育用品专卖店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灵武市晟格多格体育用品专卖店在销售小票上存在“四舍五入”的结账现象,并且在结算的小票结尾处写有“特价商品不予退换,钱物请当面点清”字样。经查,当事人为“361度”运动品牌连锁店,收银系统中为方便结算,在折扣后的实际结算金额设置为“四舍五入”的结账计算办法,且当事人主观认为特价商品不应该享受正价商品的退换等售后服务,故在结算小票中声明“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5日,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罗县橙天电影城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石嘴山人民议政网网民来信,对平罗县橙天电影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影城张贴带有“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3D眼镜2元一副前台购买”字样的告示,电视显示屏上有“全新3D眼镜2元一副”字样的画面,该影城的行为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经查,该影城共计售出3D眼镜88副,营业额176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傲雪棋内衣专卖店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农区傲雪棋内衣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印制的宣传卡片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字样。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1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限制消费者外带食品饮料观影,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出口立的一块牌子上写“温馨提示,谢绝外带食品饮料、酒水。如发现外带食品者,本院有权请他离场,饮酒过多者谢绝入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当事人限制消费者外带食品饮料观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权利,通过该案的查处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发现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中“条款及声明”第3条规定了“课时费将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的内容,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经查,2022年3月5日、2022年4月2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处两次购买健身私教课程共计25节,约定健身教练为黄某某。2022年6月底教练黄某某离职,投诉人剩余9节课程未上,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提出退课退费申请,当事人以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中“条款与声明”第3条规定及维护公司利益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款。经核实,消费者仍有9节、共计1350元课程未完成。后经调解,当事人将1350元课程款退还投诉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消费者4月14日通过携程平台预订了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两间客房,5月1日,消费者到达酒店办理入住时被告知订单已取消。经查,4月14日,消费者田某某、杨某通过携程平台向当事人预订了两间标间客房,预计入住日期为5月1日,同日23时03分当事人确认了该订单。因当事人接受预订的房间超过实际房间数量,当事人于5月1日13时10分取消了消费者预订的该订单。当日18时30分许,消费者到当事人处办理入住时被告知订单已取消,无法入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乐美途露营地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9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王某某的投诉完美体育APP,反映通过美团平台向当事人预订了大漠星空野奢帐篷,多次拨打商家预留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经查,2021年4月6日,当事人承租了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应理嘉苑4号楼201号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4月,当事人搬迁至中卫市全民创业城B1-50号经营,但未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登记。2023年五一期间,根据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因组织其他顾客到露营帐篷所在地腾格里沙漠中办理入住,沙漠中手机信号差,未能联系到上述2个订单的顾客并按照预定办理入住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记者 吴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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